六盘水环罚〔2017〕41号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罚〔2017〕41号
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乡三岔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01603297
负责人:王光清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比德乡水库村
2017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矿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停运前未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检查时矿井水从井下抽出进入调节池后进入沉淀池,沉淀池处于水满状态,矿井水从沉淀池顶部溢流进入清水池后通过排污口外排。
以上事实有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字[2017]41号)告知你矿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矿未申请听证,视为你矿放弃听证权利。你矿于2017年11月26日提交了《关于水城县比德乡三岔沟煤矿地面环保设施情况的报告》,经我局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字[2017]4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矿提交的《关于水城县比德乡三岔沟煤矿地面环保设施情况的报告》等为证。
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不能计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和设施因紧急事故停运未按规定申报的:3、具有上述情节之一,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以应缴排污费3倍罚款;不能计算的,处以1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矿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矿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开单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州银行六盘水凉都支行
地址:钟山区钟山西路37号
户名:六盘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帐号:0802001900000373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