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争取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化学需氧量减排得到国家减排办认可。市减排办根据省减排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的管理,要求煤矿企业规范煤泥处置,下发《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及规范煤泥处置情况的通知》(市环通〔2008〕41号),对煤矿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处理后矿井废水的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的矿井水要安装计量装置,便于计算循环使用量。
二是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煤泥(底泥)必须规范化管理、不得随意堆放,并按要求填写《贵州省煤矿企业生产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及煤泥处置记录表》。
三是要求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监管,确保煤矿企业削减化学需氧量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