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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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9-03 09:29:08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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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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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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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主体 |
市环保局 |
许可对象 |
新、改、扩建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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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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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依据工作惯例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新、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规划总体要求;
2、采用新式工艺降低污染水平;
3、采取环保措施有效降低了对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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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建设单位申报 市环保局政务服务分中心受理 内部流转、审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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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包括种类、数量、形式) |
依据工作惯例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
1、 建设项目申请或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1份
2、 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含登记备案) 复印件 1份
3、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 原件 5份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原件 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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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是否采用
格式文本 |
是 |
是否收费
及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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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及依据 |
登记表15日 报告表30日 报告书60日(工作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承诺期限 |
登记表3日 报告表10日 报告书20日(工作日) | |